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錦州市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倡導電力用戶形成良好的用電和繳費習慣,根據《印發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錦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錦政發〔2019〕31號)、《錦州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錦信辦發〔2019〕5號)、《錦州市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實施辦法 (試行 )》(錦信辦發〔201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用戶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失信懲戒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力用戶,是指與國網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錦州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簽訂《供用電合同》或《機組并網與供用電協議》等用戶以及與供電企業建立了事實供用電關系的用戶。
本辦法所稱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價管理,是指供電公司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對電力用戶履行合同等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電力用戶信用狀況的信息,并按照電力用戶的信用行為進行的等級分類與評價管理。
第四條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類和評價管理按照“一戶一源”和“分析一戶、評價一戶、記錄一戶、負責一戶”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數據來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準確、及時,并動態更新。
第五條錦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電力用戶信用等級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電力用戶信用等級修復、異議信息處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負責電力用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互聯共享、一體化應用等工作;負責跟蹤監測本辦法實施效果,并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負責向“信用中國(遼寧錦州)”(以下簡稱市信用平臺)實時報送電力用戶信用信息。
第六條市信用辦、供電公司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互動宣傳渠道、微信公眾平臺、新聞媒體等方式,廣泛宣傳提升供電用戶信用意識,加大對竊電、拖欠電費等失信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力度,鼓勵用戶依法履約、實名制用電等守信行為,共同維護良好供用電秩序。
第七條供電公司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因故需停止供電時,應事先告知用戶或進行公告。供電公司應為電力用戶履行繳費告知義務,包括電話、短信、電子通知單等。用戶用電主體、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到供電營業場所主動辦理更名過戶、更新聯系方式。
第二章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定
第八條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為“誠信電力用戶”、“一般電力用戶”和“失信電力用戶”,其中“失信電力用戶”的失信級別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3個等級,即: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
第九條誠信電力用戶的評定:
電力用戶連續3年保持用電行為良好,無違章、竊電行為,未發生過超過合同約定交費期限逾期仍未結清電費的,由用戶自主提出申請,經市信用辦、供電公司信用審查,評定為誠信電力用戶。
第十條一般電力用戶的評定:
1.電力用戶用電行為良好,無本辦法中第十一、第十二條款中所列的失信行為,但未達到誠信電力用戶評定標準的,評定為一般電力用戶。
2.新用戶均評定為一般電力用戶。
第十一條失信電力用戶——自然人用電失信行為等級的評定: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3個月以內,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經催交仍未按時交費的行為。
(二)較重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3個月及以上6個月以內,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至5次以下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的行為;
3.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違約用電或1次竊電的行為;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5.發生計量裝置故障但無正當理由和合理證據拒不接受按計量裝置差錯追補規范補繳電費的行為;
6.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情節較輕,且能主動賠償由此造成損失的行為;
7.歪曲用電量事實或用電行為,企圖通過惡意投訴取得不正當得益的行為。
(三)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6個月及以上,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的行為;
3.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違約用電或2次及以上竊電的行為;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較重失信行為;
5.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情節較重,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的行為;
6.無正當理由阻撓電力工程施工建設,拒不執行政府有關部門調解結果或司法判決、裁決的行為;
7.擾亂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失信電力用戶——社會法人用電失信行為的評定: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3個月以內,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的行為;
3.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的行為;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計量裝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補繳電費的行為。
(二)較重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3個月及以上6個月以內,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的行為;
3.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違約用電或1次竊電的行為(竊電金額50萬元以下的);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5.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的行為;
6.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計量裝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補繳電費的行為;
7.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因內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違章作業,造成10千伏/20千伏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的行為;
8.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情節較輕,且能主動賠償由此造成損失的行為;
9.歪曲用電量事實或用電行為,企圖通過惡意投訴取得不正當得益的行為。
10.擅自更改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
(三)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拖欠電費6個月及以上,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2.連續12個月內發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的行為;
3.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違約用電行為或2次及以上竊電行為或1次竊電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行為;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較重失信行為;
5.連續12個月內發生4次及以上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的行為;
6.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計量裝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補繳電費的行為;
7.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及以上因違章作業,造成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的行為,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因違章作業,造成10千伏/20千伏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的行為;
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因內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違章施工,造成10千伏/20千伏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的行為;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及以上因內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違章施工,造成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的行為;
8.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情節較重,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的行為;
9.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違章作業,拒不接受勸阻和處理的行為;
10.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電方案、用戶負荷互動避讓協議的行為;
11.擾亂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12.擅自變動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
法律、法規對自然人或社會法人用電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約用電行為指《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明確的6項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
竊電行為指《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的6項竊電行為。
第十三條貧困戶、五保戶、低保戶等弱勢群體,原則上不進行信用等級的分類與評定。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供電公司應當建立以電力用戶信用等級與評價管理為核心的信用檔案系統,電力用戶信用檔案包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二)實名制信息;
(三)守信/失信行為信息;
(四)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價信息;
(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供電公司應當規范電力用戶信息管理,建立、更新、歸集、發布、應用各個環節,及時通過電力營業場所或公眾號、微信、APP等方式公告電力用戶的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及懲戒內容并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并根據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
第十六條供電公司應當對電力用戶用電失信行為實施提醒與告知,對一般用電失信行為的,可通過電話、發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進行提醒;對較重用電失信和嚴重用電失信的,通過發送書面告知函或律師函,進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七條供電公司應當準確、規范、完整、安全地保存電力用戶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在供電系統內,對于“失信電力用戶”,一般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為1年;較重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為3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為5年。
電力用戶用電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有效期限從該等級失信行為認定的生效日起算。
電力用戶用電失信記錄納入市信用平臺的,有效期從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供電公司應當按照錦州市政府關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的工作部署,將電力用戶信用檔案信息納入市信用平臺,實現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并報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電力用戶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運用,不得濫用。屬于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應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誠信電力用戶”的獎勵與激勵,在同等條件下給予“誠信電力用戶”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戶電費結算方式變更為先用電后付費方式;
(二)優先受理誠信用戶的用電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免費提供用電信息咨詢及合理用電解決方案;
(三)提供客戶經理上門服務;
(四)根據用戶需要,免費進行用電診斷分析,提出節能降耗減費建議;
(五)指導、幫助進行電工培訓和安全用電檢查;
(六)在用戶發生內部故障時,享有優先的電力故障報修快速服務,免費進行用電診斷分析,并優惠提供應急臨時電源保障;
(七)優先安排用戶增容等用電需求,優先保證公用變壓所間隔、公用線路容量的使用。
(八)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將電力用戶誠信用電信息,作為項目審批、招投標資質、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參考依據,享有相關聯合激勵政策。
(九)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給予用戶一定的精神獎勵、表彰評優。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用電失信行為主體的約束與懲戒,對有用電失信行為的,除采取用電限制、中止供電等措施外,還應采取如下措施:
(一)用電失信行為的主體必須提供能按約履行用電合同、協議的有效擔保,并進行信用承諾,信用承諾書在“信用中國(遼寧錦州)”網上進行公示。
(二)供電公司對發生失信行為的電力用戶電費結算改為全額預結算方式,即先付費后用電方式。
(三)供電公司應實時將失信主體信息及失信行為向市信用平臺推送,依法依規納入責任主體誠信檔案。但如失信主體主動修正失信行為,并改為全額預結算方式的,在向市信用平臺推送信息時應當標注此信息不予以公開公示。
(四)落實綠色信貸政策。金融機構、政府機關將電力用戶用電信用失信信息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項目審批、招投標資質的重要依據。對“失信電力用戶”,特別是對有較重和嚴重失信行為的電力用戶,將在嚴格審核條件的同時,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落實信用懲戒制度。
第二十三條建立電力用戶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對竊電、違約用電、惡意拖欠電費、故意破壞電力設施、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等嚴重失信行為的電力用戶,依法依規將其列入“黑名單”,納入市信用平臺聯合獎懲系統。相關部門在行政許可、信貸審批、政府采購、市場準入、國家公職人員招錄、評先選優、交通出行、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高消費行為、限制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進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對列入“黑名單”的電力用戶,納入市信用平臺“黑名單”管理。供電公司將其信用檔案信息提交至市信用平臺,并在“信用中國(遼寧錦州)”等相關網站進行公示,限期整改;供電公司通過電力營業場所、電力官網、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同步向社會公布,并采取用電限制、中止供電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在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范圍內,將電力用戶的用電信用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逐步構建社會信用聯合激勵懲戒機制。
第五章信用等級修復
第二十六條電力用戶因非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并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一般失信行為在認定有效期限全部結束后,電力用戶的信用等級即予恢復為“一般電力用戶”。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如要提前信用等級修復的,電力用戶應當向供電公司提出申請。供電公司自接到申請后,對電力用戶信用等級重新進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修正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同時將信用等級變更信息報送市信用辦,經市信用辦審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條有較重和嚴重失信行為的,在認定有效期限結束后,連續6個月不再發生用電失信行為的,經電力用戶申請,供電公司審驗通過,根據實際情況修復電力用戶信用等級,經信用修復為“一般失信行為”的電力用戶,將其移出“黑名單”,同時將信用等級變更信息報送市信用辦,經市信用辦審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九條電力用戶信用修復后,12個月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在新的信用記錄有效期內不得進行信用修復。
第三十條電力用戶信用修復后,電力系統內失信懲戒即行終止,并將修復信息推送市信用平臺,同時報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異議信息處理
第三十一條電力用戶認為其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有異議的,可以向供電公司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供電公司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異議信息核實完畢后,若需更正的,供電公司應當立即在電力用戶信用檔案系統和市信用平臺中予以更正。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的,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第三十三條異議處理期間,異議信息應當打上標識,但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歸集、公開、使用電力用戶信用信息,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或違法公開、使用電力用戶信用信息,侵犯電力用戶合法權益,損害電力用戶信譽的,供電公司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出臺電力用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錦州市信用辦、國網錦州供電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05/14